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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基隆市市有財產管理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二條
各機關間相互移撥動產,非經本府核准,不得先行處理。但屬專供生產 及辦公用具,在本機關所屬單位內移撥者,得由該機關自行核實辦理。 第三節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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