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條文關聯

申請拆除執照應依建築物拆除施工規範備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建築物之位置圖、平面圖。
二、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或其他合法證明。
三、施工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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