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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制定依據
1.
建築法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第一百零一條(建築管理規則)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據地方情形,分別訂定建築管理規則,報經內 政部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