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廢止、延長、停止或恢復適用,業務主管單 位應於縣議會議決通過文送達本府或縣務會議議決通過五日內,將該法 規移由本府法制單統一公布或發布。 法規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定者,由業務主管單位函報有關機關核定。核 定機關核定文送達本府後,適用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