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法規標準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0月06日

條文關聯

  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廢止、延長、停止或恢復適用,業務主管單
  位應於縣議會議決通過文送達本府或縣務會議議決通過五日內,將該法
  規移由本府法制單統一公布或發布。
  法規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定者,由業務主管單位函報有關機關核定。核
  定機關核定文送達本府後,適用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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