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不合分區使用規定之建築物,除得繼續為原有之使 用外,並依下列規定處理之: 一、原有合法建築物不得增建、改建、增加設備或變更為不合分區使用規 定之用途。 二、建築物有危險之虞,確有修建之必要,得在維持原有使用範圍內核准 修建。但以本府尚無限期要求變更使用或遷移計畫者為限。 三、因災害毀損之建築物,不得以原用途申請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