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法臺南市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條文關聯

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不合分區使用規定之建築物,除得繼續為原有之使
用外,並依下列規定處理之:
一、原有合法建築物不得增建、改建、增加設備或變更為不合分區使用規
    定之用途。
二、建築物有危險之虞,確有修建之必要,得在維持原有使用範圍內核准
    修建。但以本府尚無限期要求變更使用或遷移計畫者為限。
三、因災害毀損之建築物,不得以原用途申請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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