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條文關聯

依第二十九條或第三十一條規定,申請補發使用執照者,其建築物應符合
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及有關法令之規定。
但在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及相關法令施行前,已取得營利事業或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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