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第二十九條或第三十一條規定,申請補發使用執照者,其建築物應符合 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及有關法令之規定。 但在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及相關法令施行前,已取得營利事業或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