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窪地回填、土地改良及整地填高等需土工程,應由土地所有權人檢附下
列文件一式十份向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證明文件影本。
三、收受營建餘土之地籍圖謄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惟如位於非都市土地,免附)及現況全景照片。
四、收受營建餘土同意文件。
五、堆置容量計算書。
六、收受營建餘土種類說明書。
七、污染防治計畫書。
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前項各文件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核發收土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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