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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6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二條
建築工程完成後,承造人應即將所搭蓋之圍籬、遮板、鷹架、其他臨時 棚屋與工寮及同一宗建築基地內之樣品屋等設施拆除,並整理現場環境 完竣後,始得申請使用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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