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6月29日

條文關聯

  建築工程完成後,承造人應即將所搭蓋之圍籬、遮板、鷹架、其他臨時
  棚屋與工寮及同一宗建築基地內之樣品屋等設施拆除,並整理現場環境
  完竣後,始得申請使用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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