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組織規程(83.12.17訂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8年1月14日

條文關聯

  本府一級機關置首長一人,承省長之命綜理各該機關事務,並指揮監督
  所屬機關及員工。
  前項一級機關首長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除警政、主計、人事、
  政風主管由省長依法任免外,餘由省長任免之。其中各廳、處、局及經
  建會置副首長,襄理首長處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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