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一級機關置首長一人,承省長之命綜理各該機關事務,並指揮監督 所屬機關及員工。 前項一級機關首長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除警政、主計、人事、 政風主管由省長依法任免外,餘由省長任免之。其中各廳、處、局及經 建會置副首長,襄理首長處理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