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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煙毒麻醉迷幻藥物犯勒戒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2年6月1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二條
勒戒處所於受勒戒人有自殺、死亡、暴行、擾亂秩序或其重大事故發生 時,應將其經過及處理情形函報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檢察處或其分院檢察 處、臺灣高等法院檢察處、法務部及原送戒司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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