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煙毒麻醉迷幻藥物犯勒戒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2年6月1日

條文關聯

  勒戒處所於受勒戒人有自殺、死亡、暴行、擾亂秩序或其重大事故發生
  時,應將其經過及處理情形函報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檢察處或其分院檢察
  處、臺灣高等法院檢察處、法務部及原送戒司法機關。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