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農村社區更新土地重劃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農村社區更新土地重劃工作,縣(市)政府得委由鄉(鎮、市、區)公
  所辦理。鄉(鎮、市、區)公所辦理時,本辦法規定縣(市)政府應辦
  理各項重劃有關業務,除土地分配及地籍整理測量工作外,悉由鄉(鎮
  、市、區)公所辦理。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