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海關徵收規費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條文關聯

訂有繳納期限之規費,其單筆繳納金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者,繳費義
務人不能於規定期限內繳納者,得於繳納期限內向海關申請核准,依規費
法第十六條規定辦理分期繳納。但按月或按月累計繳納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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