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十六條第二項第一款之國民參與審判案件於上訴審、抗告審之審理 情形包括下列事項: 一、上訴審行準備程序之日數及時間。 二、上訴審行審判程序之日數及時間。 三、上訴審、抗告審調查新證據之情形。 四、上訴審、抗告審裁判之結果。 五、其他與上訴審、抗告審審理相關必要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