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條文關聯

雇主使勞工從事戶外作業,為防範環境引起之熱疾病,應視天候狀況採取
下列危害預防措施:
一、降低作業場所之溫度。
二、提供陰涼之休息場所。
三、提供適當之飲料或食鹽水。
四、調整作業時間。
五、增加作業場所巡視之頻率。
六、實施健康管理及適當安排工作。
七、採取勞工熱適應相關措施。
八、留意勞工作業前及作業中之健康狀況。
九、實施勞工熱疾病預防相關教育宣導。
十、建立緊急醫療、通報及應變處理機制。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