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地複丈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9年06月27日

條文關聯

  以圖解法分割複丈者,應依左列規定:
  一、申請人已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實地埋設界標者,複丈人員於複丈時
      ,應將其界標與附近固定明顯目標之實量距離及界標名稱繪註於複
      丈圖上,其分界實量之邊長,應以黑色註明於複丈圖各界線之內側
      ,其因圖形過小註記有困難者,得在該圖空白處另繪放大之界址示
      意圖註記之。
  二、依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者,複丈人員應先將圖上位置及面積劃分
      後,再於實地依複丈圖上劃分界線,測定本宗土地之周圍界址及內
      部分割點,並協助申請人埋設界標。
  三、土地分割時,其分割之本宗周圍界線,經實測結果在容許誤差以內
      者,周圍之界線不予變動,其內之分割點應按該宗土地圖上距離與
      實地距離之伸縮比例決定分割點,儘量在複丈圖上分別註明其實量
      邊長,並按其實量邊長計算面積。必要時得用較大之比例尺測繪附
      圖,作為複丈圖之附件,不得分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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