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圖解法分割複丈者,應依左列規定:
一、申請人已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實地埋設界標者,複丈人員於複丈時
,應將其界標與附近固定明顯目標之實量距離及界標名稱繪註於複
丈圖上,其分界實量之邊長,應以黑色註明於複丈圖各界線之內側
,其因圖形過小註記有困難者,得在該圖空白處另繪放大之界址示
意圖註記之。
二、依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者,複丈人員應先將圖上位置及面積劃分
後,再於實地依複丈圖上劃分界線,測定本宗土地之周圍界址及內
部分割點,並協助申請人埋設界標。
三、土地分割時,其分割之本宗周圍界線,經實測結果在容許誤差以內
者,周圍之界線不予變動,其內之分割點應按該宗土地圖上距離與
實地距離之伸縮比例決定分割點,儘量在複丈圖上分別註明其實量
邊長,並按其實量邊長計算面積。必要時得用較大之比例尺測繪附
圖,作為複丈圖之附件,不得分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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