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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2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三條(重劃區財務結算及公告的程序)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每一重劃區之財務,應於重劃計畫書所 載工程完竣後一年內完成結算並公告之,並應於完成結算後六個月內撰 寫重劃成果報告,檢同有關圖冊層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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