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警察人員陞遷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9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四月六日修正發布之第五條附件一,自一百
十年五月六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九日修正發布之第五條附件
一自一百十三年七月十九日施行、第二十三條自一百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外,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增訂第二項本辦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並說明如下:
一、考試院一百十三年五月二十日考臺銓一字第一一三0七000三八一
    號令修正之「警察官職務等階表甲、中央警察、消防、海洋委員會及
    海岸巡防機關學校職務等階表之六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各總隊」,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總隊長職務等階由「警監四階至三階
    」調整為「警監四階至二階」,並於一百十三年七月十九日配合重要
    警職調整將陞遷序列提升至第二序列,爰定明本次修正之第五條附件
    一,自一百十三年七月十九日施行。
二、司法院釋字第五二五號解釋略以,信賴保護原則攸關憲法上人民權利
    之保障,行政法規公布施行後,制定或發布之機關依法定程序予以修
    改或廢止時,應兼顧規範對象信賴利益之保護,其因公益之必要廢止
    法規或修改內容致人民客觀上具體表現其因信賴而生之實體法上利益
    受損害,應採取合理之補救措施,或訂定過渡期間之條款。為保障已
    眷居離島地區員警之請調權益,爰定明本次修正之第二十三條,自一
    百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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