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必須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者,進用單位得 將第二八條所定之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廿四小時內報當 地勞工主管機關核備。延長之工作時間,進用單位應於事後補給聘雇人 員適當之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