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憲兵司令部營運中心(營站)聘雇人員工作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9月28日

條文關聯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必須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者,進用單位得
  將第二八條所定之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廿四小時內報當
  地勞工主管機關核備。延長之工作時間,進用單位應於事後補給聘雇人
  員適當之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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