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4年1月17日

條文關聯

  地區支付處經辦人員辦畢其經辦部分工作後,應在付款憑單或轉帳憑單
  上簽章,隨即遞移,不得積壓,覆核人員應審核各經辦人員之辦理情形
  ,並在付款憑單或轉帳憑單上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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