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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4年1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三條
地區支付處經辦人員辦畢其經辦部分工作後,應在付款憑單或轉帳憑單 上簽章,隨即遞移,不得積壓,覆核人員應審核各經辦人員之辦理情形 ,並在付款憑單或轉帳憑單上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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