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1月15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應於礦場集中地區設救護站,並經常協助各礦場訓練礦場救護
  隊。
〔立法理由〕
  修正「省(市)主管機關」為「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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