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度量衡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1月21日

條文關聯

  法定度量衡器經型式認證認可,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度量衡專責機關
  得廢止其認可,並通知原申請人或其繼受人限期繳回認可證書;屆期不
  繳回者,由度量衡專責機關逕行公告註銷之:
  一、有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情事者。
  二、不遵守前條第二項規定者。
  三、於型式認可有效期間內歇業者。
  四、未依第二十八條規定改正者。
  五、未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申請換發認可證書,經度量衡專責機關通
      知仍不辦理者。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