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至第六項及前條之評估,由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成立評估小組辦理。但服徒刑之成年受刑人由監獄、少年受刑人
及受感化教育少年由少年矯正學校成立評估小組辦理。
前項評估小組之組成與其辦理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及前條
評估之內容、基準、程序與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之內容、程序、期間及
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法務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
一、本條由原第二十條第五項與第六項移列修正,分列為第一項及第二項
    。
二、第一項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監獄及少年矯正學校為評估
    加害人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之必要,成立評估小組。另刪除「軍事
    監獄」文字,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十條說明二。
三、第二項授權辦法規範內容增訂評估小組之組成及其辦理評估依據,並
    配合第一項刪除「軍事監獄」,刪除授權辦法會同訂定機關「國防主
    管機關」。
四、刪除第一項及第二項有關軍事監獄、國防主管機關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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