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健康食品製造良好作業規範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條文關聯

健康食品之包裝,應有避免健康食品於貯運及銷售過程中變質或污染之措
施。
不得回收使用之器具、容器及包裝,應禁止再予使用;得回收使用者,應
於清潔後,以適當方式消毒或殺菌。
〔立法理由〕
健康食品之包裝及使用之器具、容器與包裝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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