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條文關聯

漁會聘僱編制員工,應發給聘僱通知書,並載明職務、等級、薪給及到職
期限。總幹事之聘任通知書應載明比照本屆理事會任期之聘期。
除總幹事外之編制員工,收到聘僱通知書後十日內,應填具到職報告,檢
具履歷表、體檢報告及戶籍資料,向漁會報到就職;無故逾期者,不予聘
僱。
總幹事收到聘任通知書後十日內,應填具到職報告,檢具履歷表、體檢報
告及戶籍資料,向漁會報到就職,無故逾期者,不予聘僱,並由主管機關
重新辦理總幹事候聘登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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