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條文關聯

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依法退休或年滿五十五歲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
應辦理下列事項,必要時得指定或委託相關機關(構)、團體推動之:
一、區域銀髮就業市場供需之調查。
二、銀髮人力資源運用創新服務模式之試辦及推廣。
三、延緩退休、友善職場與世代合作之倡議及輔導。
四、就業促進之服務人員專業知能培訓。
五、銀髮人才服務據點工作事項之輔導及協助。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