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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三條
雇主對車輛通行道寬度,應為最大車輛寬度之二倍再加一公尺,如係單行 道則為最大車輛之寬度加一公尺。車輛通行道上,並禁止放置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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