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一條之受通知者到場陳述意見後,主管機關應作成陳述紀錄,由陳
述者簽名。其不能簽名者,得以蓋章或按指印代之;其拒不簽名、蓋章或
按指印者,應載明其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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