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業者參加電子票據交換規約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16日

條文關聯

  金融業者於存入託收之電子票據到期時,應於規定時間內將提示交換清
  單檔傳送本所辦理提示交換。
  因可歸責於金融業者之事由,未辦理前項交換,致執票人權益受損時,
  該金融業者應自負相關責任。本所得依「台灣票據交換所票據交換參加
  規約」第二十五條規定,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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