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業者於存入託收之電子票據到期時,應於規定時間內將提示交換清 單檔傳送本所辦理提示交換。 因可歸責於金融業者之事由,未辦理前項交換,致執票人權益受損時, 該金融業者應自負相關責任。本所得依「台灣票據交換所票據交換參加 規約」第二十五條規定,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