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為融資融券之股票,在各該發行公司停止過戶前第五個營業日起,停 止轉融資貸放三天,並於停止過戶前七個營業日起,停止轉融通證券貸 放五天;已轉融券者或轉借券者,應於停止過戶日第五個營業日前償還 之。但發行公司停止過戶之原因為召開臨時股東會或不影響行使股東權 者不在此限。 前項規定,於得為融資融券之受益憑證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