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富邦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對證券商轉融通業務操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2月13日

條文關聯

  得為融資融券之股票,在各該發行公司停止過戶前第五個營業日起,停
  止轉融資貸放三天,並於停止過戶前七個營業日起,停止轉融通證券貸
  放五天;已轉融券者或轉借券者,應於停止過戶日第五個營業日前償還
  之。但發行公司停止過戶之原因為召開臨時股東會或不影響行使股東權
  者不在此限。
  前項規定,於得為融資融券之受益憑證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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