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先曝氣池之設置依左列規定:
一、曝氣池之容量依調節流量需要曝氣之時間而定,池之形狀以矩形為
準,採用散氣法者,池寬應為水深之一倍至二倍。
二、預先曝氣池之構造應為水密性之鋼筋混凝土構造,池頂高出地面至
少十五公分,池邊宜設九十公分寬以上之維護走道並設護欄。
三、曝氣方式、送氣量及曝氣裝置:
(一)曝氣方式須使污水產生旋迴流,並使懸浮固體物保持懸浮狀態。
(二)送氣量依計畫最大日污水量設計。
(三)曝氣裝置可使用散氣板、散氣盤、散氣管或噴氣口等,須具有耐
久及耐鹼性,其位置以設在曝氣池下方並容易取出維護為宜。曝
氣機之旋轉翼直徑及迴轉數之選定,應考慮能充分攪勻池內污水
,相鄰二室旋轉翼之轉向應互為異向,其驅動用馬達應有變速裝
置,每室一部或各室共用一部。
四、曝氣時間以十分鐘至二十分鐘為準,有迴流活性污泥者以二十鐘至
三十分鐘為準,有調整流量之必要者視需要而定。
五、有迴流活性污泥者,其迴流量以計畫最大日污水量以百分之一至百
分之二為準。
六、附屬設備:為調節流量,應在池之進出口設置開關或閘門並設置旁
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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