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防救天然災害及善後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2月15日

條文關聯

  教育局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根據調查可能受災災民人數與分布情
  形,指定收容災民之學校,並完成災民收容所工作人員之編組,造冊送
  消防局及分送各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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