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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防救天然災害及善後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2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三條
教育局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根據調查可能受災災民人數與分布情 形,指定收容災民之學校,並完成災民收容所工作人員之編組,造冊送 消防局及分送各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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