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市庫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07日

條文關聯

  市庫代理機關或代辦機關經辦市庫業務,本府財政處得派員查核之。
  各機關依規定不由市庫代理機關或代辦機關辦理之現金、票據、證券之
  出納、保管、移轉及財產契據暨其他財物之保管事務,應將各種會計報
  告,分送本府財政處查核,必要時本府財政處得派員稽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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