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庫代理機關或代辦機關經辦市庫業務,本府財政處得派員查核之。 各機關依規定不由市庫代理機關或代辦機關辦理之現金、票據、證券之 出納、保管、移轉及財產契據暨其他財物之保管事務,應將各種會計報 告,分送本府財政處查核,必要時本府財政處得派員稽核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