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市有財產管理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條文關聯

  市有財產得供各機關、部隊、學校因臨時性或緊急性之公務用或公共用
  ,為短期之借用,其借用期間不得逾一年,但有特殊情形者,得報經本
  府核准延長之,如屬土地,並不得供建築使用。
  借用機關應徵得管理機關(單位)同意,並報經本府核准後與管理單位
  訂定借用契約為之。
  本辦法發布前已核准借用之市有財產,仍依原約定辦理,原約定未訂明
  借用期間者,依第一項規定補訂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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