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之竣工尺寸,高度誤差在百分之一以下,未逾三十公分;各樓層高 度誤差在百分之三以下,未逾十公分;各樓地板面積誤差在百分之三以下 ,未逾三平方公尺;臨接騎樓線或指定牆面線部分,其誤差不得超過五公 分。其它部分尺寸誤差在百分之二以下,未逾十公分者,視為符合核准計 畫。 申請使用執照所需文件、查驗方式、查驗項目、查核標準、修改竣工圖說 原則及起造人、承造人、監造人應配合事項之辦法,由本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