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用不動產經撥用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原管理機關函請核准撥 用機關廢止後予以收回: 一、廢止或變更原定用途。 二、擅供原定用途外之使用、收益。 三、擅自讓由他人使用。 四、建地空置逾一年,尚未開始建築。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情事,原管理機關得要求撥用機關回復原狀後交還 ,第三款情事應由撥用機關回復原狀後交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