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縣庫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4月21日

條文關聯

縣庫代理機關或代辦機關經管各機關之票據、證券及其他財物之保管,應
由各地分庫於月終將各寄存機關保管品收付情形,分別開具寄存保管品核
對清單,送各寄存機關核對。並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底填具寄存保管品餘
額表,轉報總庫及財政處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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