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廢棄物清理法高雄市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9月27日

條文關聯

  零售市場之清潔維護,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市場內攤販,應備密封容器盛裝廢棄物。
  二、市場應視實際需要設置集中容納廢棄物之設備。
  三、市場內路面、水溝、廁所應僱用專人清潔,每日營業結束後應即清
      洗乾淨。
  四、市場攤販不得將廢棄物任意棄置,污水不得傾倒於地面。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