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鄉鎮市民代表會組織規程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08月14日

條文關聯

  代表會定期會或臨時會之每次會議,因出席代表人數不足未能成會時,
  應依原訂日程之會次順序繼續舉行,經連續二次均未能成會時,應將其
  事實,於第三次舉行時間前通知代表,第三次舉行時,實到人數已達代
  表總額減除出缺人數後三分之一以上者,得以實到人數開會。第二次會
  為本會期之末次會議時,視同第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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