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會定期會或臨時會之每次會議,因出席代表人數不足未能成會時, 應依原訂日程之會次順序繼續舉行,經連續二次均未能成會時,應將其 事實,於第三次舉行時間前通知代表,第三次舉行時,實到人數已達代 表總額減除出缺人數後三分之一以上者,得以實到人數開會。第二次會 為本會期之末次會議時,視同第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