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庫代理機關經管各機關之票據、證券及其他財物之保管應由各地分 庫於月終將各寄存機關保管品收付情形,分別開具寄存保管品核對清單 ,送各寄存機關核對,並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底填具寄保管品餘額表, 轉報總庫及財政局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