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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7月3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三條
礦場負責人應將礦場安全日誌、礦場安全圖、作業人員安全訓練資料及 有關礦場安全之記錄資料,至少保存五年,以備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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