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機關預算執行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9年08月15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對於同一單據,在同一月份須分列為二個科目以上報銷而無法分
  開者,應填具支出分攤表,分別黏貼於各該出帳科目之單據黏存簿內。
  各機關對於共同辦理之事項所需分擔之費用,其原始憑證無法分膳者,
  應以主辦機關出具之收據列支,並附分攤表黏貼於出帳科目之單據黏存
  簿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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