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之調查、研究事項,宜由司法院相關廳、處或 所屬機關於職掌範圍內,與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之幕僚單位密切合作,協 力完成之。 為進行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成效評估,涉及法務部、全國律師聯合會、法 律扶助基金會、其他相關機關(構)、團體職掌事項者,得聯繫並本於相 互合作精神,協力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