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效評估委員會於每年提出前一年度之成效評估報告(以下簡稱年度報告 )應臚列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二十五條之重要調查成果,並利用實證研 究與調查分析方法分析相關數據、資料,檢證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施行狀 況。 年度報告宜記載次年度評估重點事項及展望。 除前二項事項外,年度報告並得記載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已獲得之研究結果 ,及提出具體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