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地複丈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9年06月27日

條文關聯

  分割土地面積之計算,依左列規定:
  一、一宗土地分割為數宗土地,該分割後數宗土地面積之總和,須與原
      土地面積相符。如有差數,經將圖紙伸縮成數除去後,其增減在左
      列公式計算值以下者,應按各地號土地面積比例配賦;在左列公式
      計算值以上者,應就原測量及計算作必要之檢核,經檢核無誤後,
      依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
                                    ˍ    ˍ
    1/500比例尺地籍圖:(0.10+0.02F )F (已重新實施地籍測
    量都市地區屬之)
                                              ˍ
    1/600及1/1000 比例尺地籍圖:(0.10+0.04 Fˍ
    )F 未實施地籍圖重測之都市地區及已重新實施地籍測量農地、山
    地屬之)
                                      ˍ    ˍ
    1/1200 比例尺地籍圖:(0.25+0.07F )F (未實施地籍圖重
    測農地地籍圖屬之)
                                      ˍ    ˍ
    1/3000 比例尺地籍圖:(0.50+0.14F )F (未實施地籍圖重
    測山地地籍圖屬之)
    F為一筆土地面積,以平方公尺為單位。
  二、前款前段之各號土地面積,依照左列算式配賦計算之:
      每號地新計算面積×原面積/新面積總和=每號地配賦後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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