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雇人之工資(薪給)依據「國軍聘用及雇用人員薪給之給要點」辦理 ,但最低工資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之基本工資為基準,不得低於基 本工資。 前項聘雇人員之工資(薪給),應於每月十日前發給,工資(薪給)清 冊至少應保存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