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憲兵司令部營運中心(營站)聘雇人員工作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9月28日

條文關聯

  聘雇人之工資(薪給)依據「國軍聘用及雇用人員薪給之給要點」辦理
  ,但最低工資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之基本工資為基準,不得低於基
  本工資。
  前項聘雇人員之工資(薪給),應於每月十日前發給,工資(薪給)清
  冊至少應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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