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條文關聯

被保險人依本條例第十六條之一第二項或第十六條之三規定,請領育嬰留
職停薪津貼或眷屬喪葬津貼時,應填寫申請書並檢具相關資料,由要保機
關函請承保機構辦理核發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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