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4年1月17日

條文關聯

  地區支付處經辦人員,發現某筆支付有第四十三條所列情形之一者,應
  予退回或須查詢時,應將該筆付款或轉帳憑單抽出,依規定另行處理,
  不得延擱其他憑單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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