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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4年1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四條
地區支付處經辦人員,發現某筆支付有第四十三條所列情形之一者,應 予退回或須查詢時,應將該筆付款或轉帳憑單抽出,依規定另行處理, 不得延擱其他憑單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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