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因辦學窒礙難行,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應擬訂學校停辦計畫, 載明前條第一項各款事項,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 各該主管機關得衡酌高級中等教育與國民教育發展趨勢、學校分布狀況及 教育資源配置情形,命公立學校停辦。 各該主管機關為前二項學校停辦時,應妥適安置學校現有學生轉學及辦理 離校、處理現有教職員工移撥、介聘、離退,並指定其他公立學校負責處 理停辦學校有關停辦事務,保管學籍資料、人事檔案、會計帳證及其他相 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