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條文關聯

集管團體於其管理範圍內,對相同利用情形之利用人,應以相同之條件授
權之。
利用人經集管團體拒絕授權或無法與其達成授權協議者,如於利用前已依
使用報酬率或集管團體要求之金額提出給付或向法院提存者,視為已獲授
權。
利用人依前項規定向集管團體提出給付或向法院提存,並得同時向集管團
體聲明保留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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