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條文關聯

申請設置電臺者,應繳納審查費、審驗費、證照費及無線電頻率使用費;
其因配合政府政策變更頻率、電功率、設置地點或發射機設備者,得免收
審查費、審驗費及證照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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